金凤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凤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
作秩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
质量,节约资金,根据《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
制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
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项目代建单位) ,负责非经
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质量和工期,
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
度。
第三条: 代建单位是指经金凤区建设办审核认定,获得
金凤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并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
产生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第四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
业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