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的计取及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按标
准足额、及时到位,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 防止施工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管理规定》、浙江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新建、 扩建、改建的房
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浙江省建设工
程施工取费定额( 2003版)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依据省造价管
理机构测定的相关规定确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