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依据业主单位与金属结构设备制造工厂签订的金属结构设备制造合同
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 )、DL/T5039—95《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和
DL/T5018—9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技术标
准编制。
(2)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 (包括各类弧形闸门和平面闸门中的工作
闸门、事故闸门、检修闸门等)及其埋件制造项目监理。
(3)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机构按驻工地的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处、 驻厂设备
制造监理站两级设置。设备制造厂应按合同文件规定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理。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1)项目机构。合同签订后,监理机构应督促设备制造工厂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
成立专门的金属结构设备制造项目机构, 明确项目机构的组织、 岗位、人员及其质量
责任。
(2)质量保证体系。 合同签订后, 监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