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厦门)
申办条件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 (GA51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
等标准:
1.《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2004)
5.3 三级防护要求
5.3.1 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
GB17656 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 GA/T73 的要求。
5.3.2 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 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 现金出纳业务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柜台高度应 ≥8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