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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章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基本设计原则
2.1 结构的功能及其极限状态
2.1.1 结构的预定功能
进行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设计时, 所要满足的基本要求是使结构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
发挥出预期的各项功能, 并且达到经济合理的目的。 工程结构的预定功能要求应包括以下几
项:
(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不致产生明显的变形和裂缝;
(3)在规定使用时间内,只要正常维修即能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
(4)即使在极偶然的灾害作用下,其局部可能破坏,但不致引起整体倒塌。
上述要求的( 1)、(4)两项,属于结构的安全性;第( 2)项属于结构的适用性;第( 3)
项是结构的耐久性要求。
结构的安全性、 适用性和耐久性总称为结构的可靠性, 也就是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
规定的条件下 ,完成 预定功能的能力。 “规定的条件”是指正常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