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
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
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
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
合资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
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
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 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
续。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