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等级
第一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四个等级。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 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
(三)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 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 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小时以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 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 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 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 2 辆以上 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 24小时以上或者中
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 48小时以上。
(七)货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