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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
根据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 《铁
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建设 [2001]11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竣工文件管理
第六条 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接管
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 投标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 协议
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
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 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
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
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 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
料,规定详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