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 14 号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已经 2005年 3月 29日铁
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4月 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〇〇五年四
月一日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
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包括进入中国铁路使用的各类铁路机车、 车辆、动车
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道部应当制定并公布铁路
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并根据需要对目录所列产品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设计、 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 应当经铁道部许可。 设计出
新型的机车车辆, 应当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型号合格证; 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 在投入批
量生产之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