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管理暂行办法
(铁建设 [2010]131 号 2010 年 8月 5日)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
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
展,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
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
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所监理工程
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违规行为等为重大不良行
为。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
公布期限》(附件 1)中公布期限后标注“ *”的为重大不良行为。
第四条 监理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发生不良行为时,对联合体
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 主管副总监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