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
一、审查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 油、气为燃料的锅炉
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的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设计文件节能
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基本要求。
1. 锅炉节能审查工作应当结合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进行,
由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 (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
2. 申请节能审查的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
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
3.锅炉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用于制造。
二、审查内容及项目分类
审查内容包括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等涉及锅炉经济性
能的内容以及文件资料完整性是否符合 《规程》第二章和相关标准
的规定。审查项目分为 A类和 B类。A类项目为《规程》明确要求
的内容,应当全部符合; B类项目为相关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的内容,是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