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下水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地下水资源,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
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发
挥地下水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
体负责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
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规划、建设、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