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
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辖市区委、政府,镇江新区、 “三山”景区党工委、管
委会及其所属部门、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公共事
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
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 实事求是、权责一致、
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