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业经 2005 年 9 月 8 日市政府第 43 次常
务会议讲座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综
合利用资源,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应用墙体材料以及从事与此相关的
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非粘土墙体
材料和孔洞率或废渣掺入量达到国家或省规定要求的粘土类墙体材料。
第四条 市、县(市)、双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
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改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
源、规划、税务、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