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7年 10月 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 2010年 11月 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17号公布 自 2010年 12月
19日起施行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15年 3月 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61号公布 自 2015年 3月 25
日施行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
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
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
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