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
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双阳区除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
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基础
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
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开发管理部门) ,负
责房地产开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计划、规划、土地、工商、房地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
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