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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40号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已经 2013年 7 月 12日国务院第
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 10月 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 9月 9日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三峡水
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以下简称三峡枢纽)安全保卫
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三峡枢纽实施保护。
第三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
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
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
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
第四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