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长政发〔 2007〕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 我市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 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使城市基础设施不
断完善, 城市功能和承载能力不断增强, 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健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
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长沙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湘价费〔 2007〕51 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区新建、 改建、扩建商业、 住宅和工业类等工程项目
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湘价费〔 2007 〕51 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