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 13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 年 9 月 3 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 79 号
公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湖南省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
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
作机构。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应由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
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