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2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 年 4月 26 日国土资源部第 6 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 年 5月 22日国土资源
部第 1 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 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
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