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
(试行)
交通部 中国水运报 更新时间: 2008-7-4
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以致死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开放港口进行舱、室作业的一切中外船舶。对于未开放
的港口和在狭窄空间,罐体容器、密闭仓、窖、坑、井场合的作业,也应参照执行。
1.3 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为本规定监督执行的主管机关,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测,安技部门负责监察。
执行单位为港口企业和船方。
1.4 对于违犯本规定的责任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