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东欢坨矿业
分公司文件
煤欢机字〔 2016〕22号
开滦东欢坨矿业分公司
防爆机电设备验收入库及入井管理规定
根据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加强井下电气防爆管理的通知》 (总煤业字 〔2016〕26号)
和《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定点防爆产品生产
厂家目录的通知》 (总煤业字〔 2016〕45号)文件精神,为了细
化防爆设备验收流程, 规范入井制度, 本着安全和生产并重原则,
我公司对防爆机电设备验收入库及入井操作流程制定如下管理
规定:
1、矿属各部门、各专业副总在定购本专业机电设备所涉及
到井下防爆设备及防爆型材料物品时, 必须在技术要求或技术协
议中明确配套防爆产品必须符合“总煤业字〔 2016〕 45 号”文
件规定的《定点防爆产品生产厂家目录》指定的厂家产品。
2、所有入井设备所涉及到的电气部分,必须是《定点防爆
产品生产厂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