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24 号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 2013年
6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郑国
光
2013年 5月
31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
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 2013年 6月 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
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规范雷电灾害管理, 提高雷电灾害防
御能力和水平, 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 促进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