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保护国家利益和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范围,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感应雷(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和
综合防雷工程等的设计、施工。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
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等级与范围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丙、乙、甲三级。
第五条 丙级资质单位只能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
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