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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二、设立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 24 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受理机构
盟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
四、决定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
五、申请条件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的申请条件 :
1、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2、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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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
员中,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六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