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 2009 年 9 月 23 日印发,根据 2009 年 12 月 30 日《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地震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恢复重
建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
工验收办法》、《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南市境内的由市、县(区)两级直接管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
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对口援助资金或国家融资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 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是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的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