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
资源节约、保护、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
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
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
资源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
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
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原则〕 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节水优先、
严格保护、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取水
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
塘、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