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
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镇规划 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 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 内建造的暂时使
用的建筑物、 构筑物等设施。
本办法所 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 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
地质勘察、物 品堆放、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暂 时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 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 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设 和临时用地的规
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文化、交通以及城 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临时 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 、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在自己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