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省人民政
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防
火抗灾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
术改造和装饰装修)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
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分级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
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
术标准,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
市总体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