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已经省政府 2004年第 1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
予发布,自 2004年 8月 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
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
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 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 实行统一管
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 河道、河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