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厅“文明客运汽车站”创建考核标准(试行)
二OO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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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一)按照交通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整体部署,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
的法律法规,开展
“文明客运汽车站”创建活动,为实现客运汽车站经营管理程序化、规范化、现代化,特制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一、二级客运汽车站。
(二)本标准分为五个部分,实行千分制。第一部分为经营管理 200分;第二部分为站内设施 200分;第
三部分为服务质量 350分;
第四部分为安全管理 150分;第五部分为组织领导 100分。
(四)凡申报“文明客运汽车站”的单位,必须是区、县级以上“文明单位”。
(五)在创建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文明客运汽车站”:
1 、由于站方的直接责任导致职工或旅客死亡 1人以上(含 1人)或重伤 2人以上(含 2人)的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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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 、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