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对隐蔽工程验收的管理工作 ,避免隐蔽工程可能造成的质量隐患, 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
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分 /子公司。
三、归口管理
工程中心是归口管理部门。
四、基本验收程序规定
1、承包人自检。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
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h 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
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2、共同检验。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请求验收通知后,应在通知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
查或试验。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
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如果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承包人通知的验收时间前 24h,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