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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
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
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及国家工
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
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 对每一户及单位
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
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
量验收规范、 技术标准、 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栏杆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