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青岛市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
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 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
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依据法律、 法
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 对建设工程的建筑
活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 (以下简称监
理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外或注册地
在青岛市行政区辖区内, 但非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资质
管理,准备或已进入青岛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
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市建管局具体负责外地入青工程监
理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