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市建设市场秩序, 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
员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 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执
业质量,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考核管
理制度,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0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中价协〔2011〕021号)、《山
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管理办法》 (鲁建标字
[2004]8 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令第 209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指经全国统一考
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经统一考试合格取
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
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 ,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
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