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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1993 年 11月 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
第一条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城市面貌, 根据《青
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结合棚户区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市南、 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以
下简称市内五区 )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居住区域:
(一)一九五三年底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和基本形成的居住区 (片)、区 (片)
内房屋破旧简陋且大部分为平房 ;
(二)居住区 (片)内房屋密集,居民居住拥挤,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平方
米 ;
(三)居住区 (片)内市政公用设施不全, 房屋内基本无上、 下水,防汛抗灾能
力差。
第三条 棚户区拆迁安置、 补偿实行“拆一还一、 有偿安置”的原则, “拆
一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