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
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 [ 管理体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
一管理。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
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商、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市政公用等部门应
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活动原则 ]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遵循诚实信用
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