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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
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 年 8 月 8 日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 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 年 8 月 23
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219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 市政府决定对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一)将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
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修改为“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称市区)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
理部门确定” ,修改为“同地段商品住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