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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
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
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 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鲁价费发〔 2008〕40号)
聊城、泰安、莱芜、滨州、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 现批
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
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4]51 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
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
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附件: 1、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4、滨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5、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