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规范经
营,主营业务明确,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五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
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