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0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已经 2009年 4月 30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年 5月 17日公布的《非
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
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