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0 号
新修订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已经 2009年 4月 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 2004 年 5月 17 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
则。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