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
开、管理科学 ”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1996年3月,国家计
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 “国有单
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由项目
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
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
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 “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
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
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
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
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终生责任制)。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