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预拌混凝土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搅拌站(楼)生产的
预拌混凝土,但不包括交货后的混凝土。
2、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
中抽取。
本次抽查抽取样品应为同一产品(同一生产企业、同一
标准生产、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 ,抽取有产品质量检
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若产品标注有效期,则有效期应在监督抽查整体工作结束后。
如存在多个规格型号,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抽样基数
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本产品在搅拌地点取样,试样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
的 1/4至 3/4之间抽取。每批取样量不少于 30L,鉴于该产品
的特殊性,不留取备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
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需现场完成的检验的项目,进行现场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