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二)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州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和生产经营预拌
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
据需要按一定比例掺入外加剂或其他物料, 经集中自动计量搅拌
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海西州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日常管理
工作并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第五条、州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州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
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 纳入
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应当
符合海西州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搅拌
站布点方案的要求。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