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中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置标准》
(发布日期: 2005年 7月 11日)
1 总 则
1.0.1 为使高层建筑(以下简称 “高层”)中生活垃圾(以下简
称“垃圾”)收集设施设置规范化, 给高层的规划、 设计、审批、
建设、验收、监督、管理和使用提供有关的依据,特制订本标
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 7层以上(含 7层)的住宅和高度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
1.0.3 本标准中所说的垃圾收集设施应为高层总体的组成部
分。
1.0.4 旧家俱、旧家电等大件垃圾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1.0.5 高层中垃圾收集设施的设置还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居
住区规划的要求。
1.0.6 高层中垃圾收集设施的设置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
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收集系统的分类和组成
2.0.1 高层的垃圾收集系统分为普通管道、专用电梯、人工收
集、气力管道和水力管道系统等五类。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