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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
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
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
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
分的消防安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