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令
2005年第 4号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2005年第 4号)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已于 2005年 3月 23日经第 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5年 6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2005年 5月 8日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