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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已
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09 年 10 月 23 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
布。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施行时间 2011 年 10 月 1日
总则
折叠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 ,保障安全稳定供热 ,规范供热采暖行为 ,改善民生 ,节约能源 ,维
护热用户、 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
条例。
折叠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
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 ,应当遵守本条例。
折叠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 (以下简称供热 ),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