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
屋和市政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
管系统,并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交易活动。
第四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
托: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
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三)法